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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支行与刘东华,张立成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支行,刘东华,张立成,武新立,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0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支行。负责人陈亚芳,行长。被执行人刘东华。被执行人张立成。被执行人武新立。被执行人刘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四被执行人(2013)蓟民初字第813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东华按生效调解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55000元及相应利息,在2014年11月20日前偿还本金13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立成、武新立、刘丽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东华、张立成、武新立、刘丽华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3)蓟民初字第8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