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36号-2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与刘勇江、杨新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刘勇江,杨新乐,刘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36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支行,地址清苑县清苑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一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勇江。被执行人杨新乐。被执行人刘立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立永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会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