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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裘仁龙与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仁龙,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564-2号原告:裘仁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卫国。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杭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芳琴、鲍克定。原告裘仁龙诉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裘仁龙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参加庭审。现原告裘仁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裘仁龙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37元,由原告裘仁龙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