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32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村民李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盗得价值人民币600元的被子4床、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棉絮3袋及价值人民币540元的12年“白云边”酒6瓶、价值人民币150元的15年“白云边”酒1瓶和价值人民币450元的10年“黄鹤楼”酒5瓶。同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又窜至同湾村民陈某家,盗得价值人民币900元的15年“白云边”酒6瓶及价值人民币220元的软包红“黄鹤楼”香烟一条。同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窜至同湾村民李某甲家,采取上述手段,盗得其卧室柜子内现金人民币5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入室盗窃三次,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3,210元。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本区公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所盗物品部分退还给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多次入户盗窃和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