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鄂托克旗凯峰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永利等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凯峰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孟永利,吕俊林,王沼泽,刘军,李瑞虎,任贵桃,孔利忠,孟永亮,康德丽,芦福林,张少武,赵平娃,任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鄂托克旗凯峰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光,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候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永利。被告吕俊林。被告王沼泽。被告刘军。被告李瑞虎。被告任贵桃。被告孔利忠。被告孟永亮。被告康德丽。被告芦福林。被告张少武。被告赵平娃。被告任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凯峰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永利、吕俊林、王沼泽、刘军、李瑞虎、任贵桃、孔利忠、孟永亮、康德丽、芦福林、张少武、赵平娃、任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和解,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