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刑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沈银辉犯拐卖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银辉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755号罪犯沈银辉,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宜中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沈银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民事赔偿5000元。2011年6月2日、2012年8月28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银辉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沈银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78.6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沈银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和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银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