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文建与臧保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建,臧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43号申请人孙文建。委托代理人陆忠今,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臧保春。申请人孙文建与被执行人臧保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臧保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文建各项损失42075.06元。臧保春承担诉讼费421元。因被执行人臧保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孙文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2496.06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臧保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臧保春逾期未履行,孙文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贾万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臧保春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无房产。臧保春名下有车牌为苏B×××××的车辆,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至臧保春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臧保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42496.06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孙文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孙文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臧保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