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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举勇与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举勇,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曹举勇,男,生于1969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西昌市。法定代表人李传华,系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李建超,男,生于1967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农民,住四川省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举勇诉被告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举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举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举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曹举勇承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