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交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郑伟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郑伟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交初字第277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1998年6月3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系原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潘某,女,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李维维,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斌,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代表人陈青松,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昌瑜,公司职员。原告杨某1与被告郑伟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因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且案情复杂,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勋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