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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涵与王开生、赵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涵,王开生,赵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02号原告张涵。委托代理人姚洛忠,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生。被告赵玉凤。原告张涵诉被告王开生、赵玉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开生、赵玉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被告王开生、赵玉凤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涵诉称,2013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王开生对亿农公司与王开生之前的业务往来清算后,确认被告王开生欠原告农业装载机款45000元,2013年8月31日前还清,否则被告王开生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同日,被告王开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有李道新、郑会民等人签字证明。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开生未还款。被告王开生的债务是与被告赵玉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王开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享有的,因此,二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开生支付原告欠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2、被告赵玉凤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开生、赵玉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被告王开生向原告张涵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亿农公司张涵农业装载机款45000元整,还款日期2013年8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此条为据,之前有亿农公司的一切凭证作废。欠款人王开生,广东省惠州机械贸易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王开生向原告张涵出具欠条,本院对被告王开生与原告张涵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王开生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后未向原告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开生清偿欠款4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开生支付利息,双方在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但被告未按约定如期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相依的逾期利息,该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赵玉凤清偿该笔借款及利息,但未提供被告王开生、赵玉凤系夫妻关系的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依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开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涵清偿欠款4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925元,由被告王开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