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甘肃博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博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甘肃博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智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甘肃博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现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现已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甘肃博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二、终结本次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万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