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第三人:阜城县大白乡大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城县大白乡大白村。法定代表人:靳某,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第三人阜城县大白乡大白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