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刑三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管磅根等4人贩卖毒品、陶柱广、郭八妹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磅根,雷立福,卜刚,陶柱广,郭八妹,胡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刑三终字第12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磅根,曾用名管江城,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安义县看守所。辩护人杨苗红,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立福,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津市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安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刚,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安义县看守所。辩护人赵辉,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柱广,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于1993年4月29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安义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成勇,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八妹,女,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安义县看守所。辩护人宗志翔,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飞华,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县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安义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帆,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管磅根、雷立福、卜刚、胡飞华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陶柱广、郭八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3)洪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上述六原审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庆新、邱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管磅根及其辩护人杨苗红、上诉人雷立福、上诉人卜刚及其辩护人赵辉、上诉人陶柱广及其辩护人周成勇、上诉人郭八妹及其辩护人宗志翔、上诉人胡飞华及其辩护人张帆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兆园代理审判员 彭修贵代理审判员 万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