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一终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辽宁皇尊铝业有限公司与徐德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皇尊铝业有限公司,徐德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皇尊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井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博,辽宁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德喜。原审原告辽宁皇尊铝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徐德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海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辽宁皇尊铝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皇尊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皇尊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皇尊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皇尊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瑞虹审 判 员 徐 琼代理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