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赵林普、徐利霞等与韩战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普,徐利霞,韩战平,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赵林普,男,汉族,1961年8月20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原告徐利霞,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被告韩战平,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环路车管所北邻。法定代表人张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普、徐利霞与被告韩战平、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林普于2015年4月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需评残,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