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传波申请执行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吴传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传波与被执行人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通川民初字第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传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5月29日,被执行人唐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传波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资金利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吴传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3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就债权本金10万元及资金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