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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柏林与被告李祥业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柏林,李祥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于柏林,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农场。被告李祥业,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农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于柏林与被告李祥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预支的工资款8130元及依约定三倍返还剩余工资243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5年5月29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柏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于柏林负担。审判员  张瀚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