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催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仝金聚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19号申请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齐鲁化工商城内城北一楼。法定代表人仝金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建。申请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8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3月22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10200052/22807700,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龚 悦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