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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廖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廖某。被告朱某甲。原告廖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云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因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上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渐次疏远。被告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朱某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相识,××××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朱某乙现就读于常熟市义庄小学四年级。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本院向被告作了询问,其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间无原则性矛盾,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双方只要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多交流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则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廖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