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尹洪没收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116号被执行人尹洪,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月29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因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尹洪没收财产刑一案。因尹洪委托李峰自愿代其缴纳没收财产10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中有关尹洪没收财产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