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江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36号罪犯王江涛,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文安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5)文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江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八年十月十日、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江涛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10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江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