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庄某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某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061号罪犯庄某栋,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某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庄某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某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0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服刑期间交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庄某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某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