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邓国华与张立,李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华,张立,李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879号原告邓国华,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郑文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婷月,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实习)。被告张立,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炼,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三村2-1号。负责人唐华锋。原告邓国华诉被告张立、被告李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国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