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园洲金利五金有限公司与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园洲金利五金有限公司,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博罗县园洲金利五金有限公司(简称“金利五金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杨灿锋。被告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世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陈锦泉。委托代理人李嘉怡,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琪,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利五金公司诉被告世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利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灿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嘉怡、黄文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利五金公司诉称,2014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环保板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木香板一批,总价值人民币2500万元;原告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90天内支付20%的定金,即人民币500万元;被告必须在收齐定金之日起3个月内将全部标的物交齐给原告;被告在收齐定金后,被告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按时交齐给原告,否则,被告超过约定时间未交齐标的物或因被告原因合同解除的,被告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定金额×2×不合格或未收货值/总货值)”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分8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合共人民币500万元给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在收齐定金之日起3个月内即2015年1月16日前支付全部货物。然,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间已届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交付任何货物。另据原告了解,因股东问题,被告现已停止经营,无任何货物可供交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理应依约全面、及时履行义务,现被告收买定金后未依约履行交付货物义务,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世环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双倍返还定金1000万元毫无依据:(一)《环保板材购销合同》并无解除,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违约责任。答辩人的工厂因不可抗力原因于2014年9月份开始暂停经营,合同约定的货物停产,致使答辩人未能按约定交付全部货物,答辩人并非有意违约,故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双倍返还定金1000万元毫无依据。(二)合同中的定金实为预付款。合同第1点,约定“预付款20%”为500万元,而非“定金”为500万元。被答辩人支付的500万元实为合同预付款而非定金,被答辩人的主张不适用定金罚则。二、答辩人无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7月30日,原告金利五金公司(甲方)与被告世环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环保板材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世环公司向金利五金公司供应木香板一批,合计(含税)2500万元;交货地点:按甲方指定的云浮市云安县(现云浮市云安区,下同)六都镇内加工厂;交货时间:乙方必须在收齐定金之日起3个月内将全部标的物交齐给甲方;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90天内支付20%定金,即人民币500万元,标的物到货验收合格后立即交付该批次标的物余款。汇款账户: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违约责任:(1)、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若甲方超过约定时间支付定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4)、乙方在收齐定金后,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按时交齐给甲方,否则,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齐标的物或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须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定金额×2×不合格或未收货值/总货值)”……。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金利五金公司依约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先后分8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将合共500万元转入到被告世环公司的账户,上述转账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付款方)交易用途上均注明为购货定金。世环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金利五金公司交付货物。原告金利五金公司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被告世环公司陈述由于没有工人上班,故被告从2014年9月开始暂停经营,导致未能依约向原告交付货物。原告金利五金公司则认为被告股东之间发生纠纷,造成被告工厂停止运作,导致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交付货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环保板材购销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共8张,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金利五金公司与被告世环公司签订的《环保板材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定金条款的约定清楚表明,被告世环公司在收齐定金后,必须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按时交齐给原告金利五金公司,超过约定时间未交齐标的物的,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原告金利五金公司已依约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将合共500万元转入到被告世环公司的账户,上述转账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付款方)交易用途上均注明为购货定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世环公司必须在收齐定金500万之日起3个月内将全部标的物交付给原告金利五金公司。但自收到定金至今,世环公司仍未能向金利五金公司交付货物,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定金罚则的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1000万元定金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原告支付的500万元不是定金而是预付款的辩解意见。虽然双方签订的《环保板材购销合同》第1条写明“预付款20%”500万元,但合同第4点“交货时间”,第7点“结算方式及期限”,第8点“违约责任”等条款均明确表明该20%实为定金500万元,且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付款方)交易用途上注明为购货定金,被告世环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支付的500万元性质为定金。被告上述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提出双方签订的《环保板材购销合同》并无解除,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违约责任。且被告由于没有工人上班,从2014年9月开始暂停经营,导致未能依约向原告交付货物,属于不可抗力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金利五金公司交付货物,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博罗县园洲金利五金有限公司定金10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8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世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国灿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人民陪审员 张梅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闰霞温镕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