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佳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4号被执行人赵佳。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1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赵佳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佳缴纳罚金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11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赵佳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陈芳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