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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运仓与吉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池松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仓,吉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池松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马运仓,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圭相,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丰,吉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池松华,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田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仓与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池松华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运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明文审 判 员  李红莲人民陪审员  朴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朴贤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