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冷老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冷老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063号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红峰路昆城中欣广场2幢3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3708469-1。法定代表人吕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圆圆,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冷老虎。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与被告冷老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因被告冷老虎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圆圆、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老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合公司诉称:被告冷老虎为昆山市衡山城国际花园XX幢XXX室的业主。原告天合公司与江苏衡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签订《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期限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止,又于2010年11月22日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两份合同的第九条对物业费的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了约定。2014年3月29日,原告天合公司与昆山市衡山城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昆山市衡山城国际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八条和第十条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约定,按月计算按季交纳。业主应当在每年3、6、9、12月的10日前向原告天合公司交纳包括本月在内的3个月的物业费,其中高层的收费标准为1.4元/月平方米。原告天合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冷老虎自2010年1月起就没有交纳过物业费,期间经原告天合公司多次催缴,仍未予以支付。为维护原告天合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被告冷老虎支付物业费11856.9元(自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165.83平方米×1.3元×55月);2、被告冷老虎支付原告天合公司滞纳金699元(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之后的滞纳金请求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冷老虎承担。被告冷老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5日、2010年11月20日,江苏衡山置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天合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合公司)分别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二份合同均约定,江苏衡山置业有限公司将衡山城国际花园委托昆山天合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由昆山天合公司按以下收费标准每月向业主收取,多层0.8元/月平方米,小高层1.3元/月平方米,高层1.4元/月平方米……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06年11月20日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2011年11月24日,昆山市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为原告天合公司。2014年3月29日,原告天合公司与昆山市开发区衡山城国际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签订《昆山市衡山城国际花园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委员会将衡山城国际花园小区委托原告天合公司实行物业服务,委托服务期限为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止。……原告天合公司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业主与使用人对费用负担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多层0.8元/月平方米,小高层1.3元/月平方米,高层1.4元/月平方米……物业费按月计算,按季度交纳,业主或物业用使用人应按每年3、6、9、12月的10日前向原告天合公司交纳包括本月在内的3个月的物业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费的,原告天合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加收滞纳金。原告天合公司按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2014年7月31日,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天合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2月6日,被告冷老虎取得昆山市开发区衡山城国际花园XX号楼XXX室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142.34平方米,系高层。2014年9月19日,原告天合公司委托安徽六典律师事务所葛霞青律师寄律师函方式向被告冷老虎催要物业费。原告天合公司按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冷老虎拖欠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物业费2590.6元(1.4元×13月×142.34平方米)未付,为此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三份、工商变更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律师函及原告天合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昆山天合公司与江苏衡山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更名后的原告天合公司享有和负担。该两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原告天合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原告天合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已按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冷老虎作为业主理应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物业费2590.6元,原告天合公司要求被告冷老虎支付物业费2590.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天合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违约金条款中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未约定,故原告天合公司要求被告冷老虎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冷老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冷老虎自己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冷老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590.6元。二、驳回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冷老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天合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90元,由被告冷老虎负担。此款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冷老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9-9。审 判 长 朱 诚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人民陪审员 毛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