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曾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曾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54号原告:唐某,住江西省。被告:曾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曾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不预交诉讼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焕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冼婉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