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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曾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曾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54号原告:唐某,住江西省。被告:曾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曾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不预交诉讼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焕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冼婉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