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祖富,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沙中富,来凤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代表人谭光仲,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福全、钟安国,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汉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原告自动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汉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向卉珍关于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综合报告(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395号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三胡乡集镇平安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祖富,公司股东。沙中富,来凤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39号。代表人谭光仲,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福全、钟安国,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案件的审理情况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汉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对本案的处理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原告自动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北四龙石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吴汉和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