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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执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毛某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执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南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南江质监局)。法定代表张纯昆。被执行人毛某某。申请执行人南江质监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江质监局对毛某某作出的(南)质监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江质监局作出的(南)质技监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毛某某对外租赁的钢管、扣件无合格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行为已违反《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南江质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本院认为,南江质监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南)质监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江质监局作出的(南)质监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正审判员 罗建设审判员 王秀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富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