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92号原告:张某甲,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