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起诉人候庆春、侯伟诉鞍山市铁东区经济发展局、鞍山市铁东区社会保险局支付保险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春,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78号起诉人侯庆春。起诉人侯伟。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鞍山市铁东区经济发展计划局和鞍山市铁东区社会保险局诉称,依据行政复议答复书,起诉人是电控设备厂的工人,主管部门是鞍山市铁东区经济发展计划局,而鞍山市铁东区经济发展计划局将电控厂出售,依据辽宁省政府第45号令,企业出售必须在财产中留足工伤职工的平均寿命各项保险费用。诉讼请求要求履行社会保险职责,鞍山市铁东区经济发展计划局和鞍山市铁东区社会保险局支付起诉人各项保险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侯庆春、侯伟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海涛审判员 宿 锋审判员 陶美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