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崔福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福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23号申请人:崔福今,女,1985年9月17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张丹,女,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崔福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于2013年5月16日原告林秉德诉被告崔福今离婚一案作出的2013第8850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第8850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3第8850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