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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戴立军与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戴立军,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戴立军。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戴立军与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等目前正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8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