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何绍荣、梁爱枝、邵其朝、佛山市南海西樵荣飞拼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47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何绍荣,梁爱枝,邵其朝,佛山市南海西樵荣飞拼板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45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李建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抗抗、梁志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何绍荣,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爱枝,住佛山市禅城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广灿,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其朝,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西樵荣飞拼板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儒溪新村开发区投资人:何绍荣。委托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灿,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诉被告何绍荣、梁爱枝、邵其朝、佛山市南海西樵荣飞拼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