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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涝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本田与孙东华、郑守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本田,孙东华,郑守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涝民初字第99-1号原告:魏本田,农民。被告:孙东华,农民。被告:郑守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本田与被告孙东华、郑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本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二被告名下车辆、工资,保全金额60000元,或保全二被告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守娜名下现代轿车一部,车牌号为鲁Q×××××。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