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涝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本田与孙东华、郑守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本田,孙东华,郑守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涝民初字第99-1号原告:魏本田,农民。被告:孙东华,农民。被告:郑守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本田与被告孙东华、郑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本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二被告名下车辆、工资,保全金额60000元,或保全二被告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守娜名下现代轿车一部,车牌号为鲁Q×××××。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