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德安、XX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德安,XX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3554-2。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龙,该公司职工。被告:苏德安,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XX林,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德安、XX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