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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德安、XX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德安,XX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3554-2。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龙,该公司职工。被告:苏德安,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XX林,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德安、XX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