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民一初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一初字第02092号原告:蒋某,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崔蕊,××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志国,××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9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乙,女,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王某甲养母。被告:李某,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王某甲养父。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侔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继春代理审判员 钱 奎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