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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民一初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一初字第02092号原告:蒋某,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崔蕊,××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志国,××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9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乙,女,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王某甲养母。被告:李某,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王某甲养父。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侔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继春代理审判员  钱 奎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