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亿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剑平、陈海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亿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剑平,陈海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亿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春树,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剑平,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海丹,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亿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剑平、陈海丹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林剑平、陈海丹至今未履行(2014)涵民初字第426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剑平、陈海丹所有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赛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