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与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45号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霞,总经理。被告: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文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为7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珊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