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抗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龚建安与刘小平、张红春、崔泽树、崔泽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建安,刘小平,张红春,崔泽树,崔泽永,龚建平,左红军,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抗字第19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建安,男。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小平,男。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红春,男。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泽树,男。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泽永,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建平,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左红军,男。龚建安与刘小平、张红春、崔泽树、崔泽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龚建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川检民监〔2015〕51000000019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缺乏法律关系基础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燕川华代理审判员 何 雪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