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庭审前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琳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