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高云亮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高云亮,个体。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管委会东侧靖烨科技园*号楼*层。负责人:高立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亮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云亮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云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高云亮承担。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