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二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萍诉张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张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929号原告王萍。被告张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张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判员  臧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