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浙江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州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首科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州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州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州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昝长庆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魏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青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