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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河北恒丰华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丰华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6号金正海悦天地A-35。法定代表人杨建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迅,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保山,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恒丰华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91号。法定代表人李银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建中,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恒丰华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华怡商务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约定产权调换方式应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同时约定用于安置被上诉人的房屋产生不可分割建筑面积,双方同意一层按每平方米33000元多退少补。而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按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33000元补差价,是否妥当?另,上诉人称一层除其向被上诉人所发交付函中的111号和150号外,其他房屋已售出,且已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已不可能实际交付。对此亦应加以核实,并依法公正裁判。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