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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秀芬与杨美珍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芬,杨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芬,女。被执行人杨美珍,女。申请执行人张秀芬与被执行人杨美珍赡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通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判决由被执行人杨美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秀芬2014年度生活费人民币1800元。现本案当事人杨美珍已按判决内容依法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0)通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崇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