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秀芬与杨美珍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芬,杨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芬,女。被执行人杨美珍,女。申请执行人张秀芬与被执行人杨美珍赡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通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判决由被执行人杨美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秀芬2014年度生活费人民币1800元。现本案当事人杨美珍已按判决内容依法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0)通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崇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