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成都爱德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尚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爱德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尚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26号原告:成都爱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委托代理人:蒋昊,是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尚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永安北路1号金谷光电产业园社区A座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文生。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成都爱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尚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5月13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令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内向本院指定账户预缴案件受理费6000.03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至2015年5月28日,原告仍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爱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