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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青岛臻华龙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臻华龙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臻华龙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惠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彩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进德街小区网店。法定代表人臧卫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融科君廷南门国都基地。委托代理人:肖薇,女,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臻华龙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2240468.22元,本院送达传票和执行通知后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之后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多个账号,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1850000元,其他部分他们自愿放弃,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从被执行人账户划走1850000元,于2015年4月24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就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别无其他纠纷,申请执行人青岛臻华龙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兆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