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连东,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连东、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200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东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1年2月22日生女儿吴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粗暴,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2012年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吴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等由被告承担;个人财产归各人所有。被告吴某甲在庭审中辩称:同意离婚,小孩我没有能力抚养,应该给她抚养。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2月22日生长女吴某乙。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夫妻间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马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不能和好,向本院诉求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现女儿吴某乙在原告处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马某诉求离婚,被告吴某甲同意离婚,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状况和离婚原因后,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所以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故本院对此不予判涉。因女儿吴某乙现随原告马某生活,为不改变吴某乙的生长、生活环境,及有利于吴某乙作为女孩的生理成长考虑,本院认为吴某乙由原告马某抚养为宜,并由被告吴某甲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女儿吴某乙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吴某甲自2015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吴某乙抚养费人民币450元,直至吴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吴某甲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应承担的吴某乙当年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